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在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使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更加透明化、交易过程更加阳光化。2018年12月底前,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内容,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逐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意识不强、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违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等问题,不断扩大公众监督,以制度安排把公开贯穿公共资源领域运行全过程。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林业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采购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
年度建设项目清单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2)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3)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4)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
(1)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方式等;
(2)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竞买人资格条件、交易时间安排等;
(3)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位置界址、土地用途、标的面积、空间范围、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
责任单位: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
3.矿业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矿业权的出让公告、交易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
(1)出让公告:采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采矿权的项目名称、开采矿种、地理位置、范围坐标及面积、生产规模、出让方式等;探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探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勘查工作程度、出让年限、出让方式、资质条件、时间规定、竞买要求等;
(2)交易结果: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简要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等;
(3)审批结果:包括矿业权人、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责任单位: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
4.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1)采购公告: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等;
(2)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须知、技术参数要求、合同内容、合同格式、评标办法等;
(3)采购结果: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4)采购合同:包括合同编号、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订立日期等。
责任单位: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产权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
(1)批准信息: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2)交易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3)交易结果: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责任单位:市、县(区)国有产权出让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国有产权单位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招标核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2)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人员信誉等;
(3)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4)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资格预审方式等;
(5)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标的、项目负责人、异议受理渠道和方式等;
(6)中标结果:中标人名称、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7)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林业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国有林权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1)审批信息:包括国有林权公开流转及批准信息等;
(2)交易信息:包括国有林权竞买(协议转让)标的、报名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局(不动产权登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排污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排污权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按职责在各公开渠道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药品采购领域:探索公开药品挂网、销售、支付、采购等信息。重点公开挂网药品通用名、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挂网企业、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标准、医保限用范围、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按职责在公开渠道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审批信息由批准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按照南平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实行“红黑名单”制度,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并交互至“信用南平”。
责任单位: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由市数字办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各牵头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广泛发布,开展在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我市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时限要求。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开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细化事项清单,不断拓展范围。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对暂时未列入市级公开目录清单事项,各地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可自行试行公开,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市级清单目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评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每月对公开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每季度要将公共资源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和公开渠道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梳理,确保各类信息公布的实效性;每年要将本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数字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 | |||||||
| 南平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面积、总投资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程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分配过程信息。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分配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源分配、改造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农业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信息 | 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备(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市国土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交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市国土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市、县(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市、县(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市、县(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产权出让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产权出让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产权出让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中标结果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订立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 7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部门政府网站 | 县(市、区)林业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8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环保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9 | 药品采购采购领域 | 公开药品挂网、销售、支付、采购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医保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